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亜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含電源線),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亜倫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113年度偵字第18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含電源線),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依職權以113年度偵字第18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含電源線)(參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37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節,為被告所供認(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67號卷P12)。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