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頴笠選任辯護人王一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112年度偵字第2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紀頴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