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弼菖實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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