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告甲○○被告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