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林蓓珍 律師被告宏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具狀 陳明 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
⑴被告應陳明所承攬「桃園縣政府前棟辦公室第2期儲物櫃汰舊換新工程」何時完工並釋明之。
⑵據證人丁○○證稱曾排定施工時序,究竟有無書面,兩造就此有無認識,請各自陳明。
⑶原告應陳明收受原證3之被告函及原證5之被告存證信函,
有無與浩頁公司連絡何時可完成被告傳真③④圖樣板料交付被告,有無親自或由浩頁公司通知被告前來取貨。
⑷兩造應陳明原證21「工程採購補充協議契約」係戊○○何時作成並傳真予原告,作成緣由為何,何故兩造並未簽章。
⑸原告應提出原證17「桃園縣政府櫥櫃工程材料數量表」原本
,並再敘明作成此數量表之確實情況,究竟係何時、地由何人作成,在場人士有何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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