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97號上訴人丁○○
乙○○庚○○甲○○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訴字第189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3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分別為:⑴上訴人丁○○新台幣(以下同)177,09
9元、⑵上訴人乙○○1,889,687元、⑶上訴人庚○○154,142元、⑷上訴人甲○○241,598元、⑸上訴人己○○239,776元、⑹上訴人丙○215,725元。故其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第77條之13分別為:⑴上訴人丁○○2,820元、⑵上訴人乙○○29,566元、⑶上訴人庚○○2,490元、⑷上訴人甲○○3,975元、⑸上訴人己○○3,810元、⑹上訴人丙○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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