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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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告 郭寶玉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2,900元之勞保老年給付差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4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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