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60號
聲請人 周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登權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簡登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並應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或按對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向本院提出,
由本院寄送。
二、倘前項繼承人中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作法如上述。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
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查詢資料如在期限內
無法提出,亦應說明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