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60號

聲請人 周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登權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簡登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並應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或按對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向本院提出,

由本院寄送。

二、倘前項繼承人中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作法如上述。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

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查詢資料如在期限內

無法提出,亦應說明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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