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告 張明淵 (原名 張埕銘

訴訟代理人 張珮珊

被告 張明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誠

被告 張明海

張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結果,攸關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標的為由,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6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終結在案,有該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以續行訴訟程序。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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