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訴訟代理人 張珮珊
被告 張明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誠
被告 張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結果,攸關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標的為由,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6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終結在案,有該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以續行訴訟程序。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