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請人 潘佩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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