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訴人 王文正
被上訴人 王華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裁判費5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