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位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位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如附表扣案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1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該毒品送鑑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案號

備註

1

含晶體之殘渣袋

2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驗餘淨重:0.006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2號

即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1

2

殘渣袋

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0.210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

1組(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91.066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

7包(檢體編號:AA616-01,毛重:1.367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1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11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

5

鏟管

1支(檢體編號:AA616-02,毛重:6.26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玻璃球

6支(檢體編號:AA616-03,毛重:21.121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7

吸食器

4組(檢體編號:AA616-05,毛重:120.184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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