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景南
被 告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被 告 林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三角車輛有限公司遷讓返還臺南市○區○○
路○○號房屋部分,按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下同)5,098,100元;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相當租
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核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5,09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