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振昌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以裁定駁回上訴人追加之訴,就該裁定部分,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