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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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即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編號│物品│數量│├──┼────────────┼────┤│1│94年11月1日旅客住宿表│2張│├──┼────────────┼────┤│2│營業帳冊│1本│├──┼────────────┼────┤│3│員工電話表│1張│├──┼────────────┼────┤│4│考勤表│1張│├──┼────────────┼────┤│5│94年10月員工薪資表│1張│├──┼────────────┼────┤│6│NOKIA手機│1支│││手機號碼0000000000││││手機內碼000000000000000││├──┼────────────┼────┤│7│潤滑液│1瓶│├──┼────────────┼────┤│8│G-PLUS│1支│││手機號碼0000000000││││手機內碼000000000000000││├──┼────────────┼────┤│9│MP3手機│1支│││手機號碼0000000000││││手機內碼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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