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9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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