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五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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