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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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因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