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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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丙○○
號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83,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