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羅鼎城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1,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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