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9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身分證統相對人甲○○住花蓮市
身分證統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翁謙 祈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須包括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可到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