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7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1.請釋明以長久居住意思居住之住所地,如非戶籍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法商佳信銀行債務清償完畢之證明文件影本。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4.釋明取得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競技」所得4802元之原因。
5.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3000元、保險費5000元、其他雜項1500元生活費用證明文件影本。
6.請提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書影本。
7.釋明花旗銀行現存債權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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