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69號上訴人 陳維真 即被告被上訴人 蘇平鑽 即原告巷37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9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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