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債權人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應再補繳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住所不在本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以利案件進行並免耗費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