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訴字第6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