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甲○○被告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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