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景文科技大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000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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