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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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50號上訴人 祿德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黃紹能 、 洪珮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按上訴人原係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4,320,
000元之本息,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其表明如訴訟救助遭駁回,則其上訴聲明即減縮為100,000元等語,茲因本院業就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以102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駁回在案,是以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上訴人減縮後之100,000元為核定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今上訴人就該裁判費尚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