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 祿德琴 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紹能
洪珮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