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88號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年
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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