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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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風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中
英里保安林130號,此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管轄。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應併由該院管轄。綜
上所述,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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