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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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