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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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欽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0‧九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十三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陳國欽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毛重一‧三公克)。嗣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海洛因一包,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國欽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毒偵字第一九九三號偵卷第一七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該等白色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白色粉末一袋,淨重0‧九九公克,空包裝重0‧二八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二000七0一七號鑑定通知書可稽(同上偵卷第二八頁)。嗣被告死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偵查卷宗可稽,經本院核閱無誤,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建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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