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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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另如附表編號十八至二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二十七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分別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編號十八至二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50號判決意旨)。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信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二十七罪即如
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2月,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十、十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十六、十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
十八、十九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二十、二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二二、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二五、二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首先判刑確定日即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即99年10月7日)為基準(聲請書誤載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為首先確定日),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罪既均係在此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爰就此十七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十八至二七所示之十罪,則均係在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判決確定日以後所為,但均係在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即100年4月25日)前所犯,爰另就此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為固有不該,但其所為施用毒品犯行,無非僅係傷害自身之行為,非屬積極侵害他人法益或其他較為重大或應予嚴重非難之犯罪,縱然多次犯罪,但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果有限,故於酌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斟酌上情,審慎量刑,罰所當罰,不宜失之過重,否則即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問題,爰本諸於此,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信旗┌─────────────────────────────────────────┐│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99年7月│本院99年度訴│99年10月│本院99年度訴│99年11月│││一級毒││29日│字第2773號│12日│字第2773號│9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99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29日│││││││品│││││││├─┼───┼──────┼────┼──────┼────┼──────┼────┤│三│施用第│有期徒刑8月│99年5月│本院99年度訴│99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99年11月│││一級毒││19日│字第2519號│27日│99年度上訴字│22日│││品│││││第3490號(程│││││││││序判決)││├─┼───┼──────┼────┼──────┼────┼──────┼────┤│四│施用第│有期徒刑4月│99年5月│同上│同上│同上│99年10月│││二級毒││19日││││7日(第│││品││││││一組第一│││││││││案確定日│││││││││)│├─┼───┼──────┼────┼──────┼────┼──────┼────┤│五│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99年9月│本院99年度簡│99年11月│本院99年度簡│99年12月│││二級毒│,如易科罰金│7日│字第9177號│15日│字第9177號│10日│││品│,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六│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99年7月│本院99年度訴│99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一級毒││5日│字第2599號│17日│99年度上訴字│16日│││品│││││第3904號(程│││││││││序判決)││├─┼───┼──────┼────┼──────┼────┼──────┼────┤│七│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99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99年11月│││二級毒││5日││││22日│││品│││││││├─┼───┼──────┼────┼──────┼────┼──────┼────┤│八│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99年8月│本院99年度訴│99年11月│本院99年度訴│99年12月│││一級毒│,如易科罰金│17日│字第3211號│30日│字第3211號│20日│││品│,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九│施用第│有期徒刑3月│99年8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如易科罰金│17日│││││││品│,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十│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99年6月│本院99年度訴│100年2│本院99年度訴│100年4│││一級毒││29日│字第3693號│月25日│字第3693號│月6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99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二級毒││29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9月│99年9月│本院99年度第│100年3│本院99年度第│100年4││二│一級毒││9日│3421號│月21日│3421號│月7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99年9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三│二級毒││9日為警│││││││品││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十│施用第│有期徒刑11月│99年8月│99年度訴字第│100年3│99年度訴字第│100年4││四│一級毒││27日│3697號│月22日│3697號│月7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99年8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五│二級毒││27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11月│99年7月│本院99年度訴│100年3│本院99年度訴│100年4││六│一級毒││10日│字第3696號│月30日│字第3696號│月25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99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七│二級毒││10日│││││││品│││││││├─┼───┼──────┼────┼──────┼────┼──────┼────┤│十│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100年1│本院100年度│100年3│本院100年度│100年4││八│一級毒││月3日│訴字第714號│月31日│訴字第714號│月25日(│││品││││││第二組第│││││││││一案確定│││││││││日)│├─┼───┼──────┼────┼──────┼────┼──────┼────┤│十│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0年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九│二級毒││月3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100年1│本院100年度│100年4│本院100年度│100年5││十│一級毒││月11日│訴字第691號│月29日│訴字第691號│月20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0年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二級毒││月12日為│││││││品││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100年1│本院100年度│100年5│本院100年度│100年6││二│一級毒││月25日│訴字第960號│月18日│訴字第960號│月7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0年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三│二級毒││月25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0年2│本院100年度│100年5│本院100年度│100年6││四│二級毒││月8日│易字第1256號│月31日│易字第1256號│月24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1月│100年2│本院100年度│100年6│本院100年度│100年8││五│一級毒││月23日│訴字第1328號│月30日│訴字第1328號│月1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0年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六│二級毒││月23日│││││││品│││││││├─┼───┼──────┼────┼──────┼────┼──────┼────┤│二│轉讓第│有期徒刑10月│100年1│本院100年度│100年6│本院100年度│100年8││七│一級毒││月3日│訴字第1141號│月24日│訴字第1141號│月1日│││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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