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四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姚念林
林聖鈞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