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松旺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承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認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黃小瑩法官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董曼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松旺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承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認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黃小瑩法官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