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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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曾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觀音佛祖神明會(即觀音佛祖)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5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9、10、11、12、13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前揭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書苑
法官邱景芬
法官游文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