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曾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觀音佛祖神明會(即觀音佛祖)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5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9、10、11、12、13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前揭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書苑

法官邱景芬

法官游文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