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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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告 何誠智
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對伊債權不存在,並表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815元,有原告民國109年8月26日書狀1件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914,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0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