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9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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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950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胤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渝淨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田中郵局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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