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六一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丁○○
         吳采容
        乙○○
  被   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拾計付之違約金。訴
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因信用卡契約涉訟,兩造已合意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
所提信用卡契約條款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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