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送達代收人 劉明娟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五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五四九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裁全字第一0四0號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擔保假扣押,茲因債票已到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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