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