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癸○○被告酉○○
未○○甲○○卯○○寅○○庚○○辛○○乙○○己○○亥○○丁○○丑○○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0九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巳○○、辰○○、申○○、午○○、壬○○、丙○○、子○○等七人部分,則 俟渠 等刑案部分到案並判決時,另行審結;又被告戌○○、戊○○等二人部分,則因與本件常業詐欺犯行無涉,業經原告當庭撤回,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陳慧刪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