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書狀中,既未表明係因何案件業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亦未依程序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逕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顯然不符法律所規定之程式,揆諸前揭法條,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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