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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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奕劭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驗餘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
成份之咖啡包參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