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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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亮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8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亮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
袋,驗餘淨重零點肆伍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又本件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5月25日函在卷可稽
,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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