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8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慶
被 告 孫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亭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8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慶
被 告 孫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