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源泉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源炳
訴訟代理人 陳佳駿 律師
林德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