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弘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以此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