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原告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9年2月29日以「電腦卡之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5281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
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9月12日以(96)智專三㈡04060字第09620519
0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撤銷原處分,嗣被告重新審查,仍以98年3月12日(98)智專三㈡04060字第098201462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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